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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北京市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

著录项

  •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19期|44-51|共8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职业培训;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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