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摘要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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