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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暂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对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省各市、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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