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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档案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档案工作和档案鉴定、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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