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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试行细则

     

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系根据「华东内河运价管理暂行规则」的精神及本省实际情况订定之。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航运运价,系指所有轮船、木帆船及簰筏之客运、货运运价。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内经营航运业务之一切公私营轮船业,木帆船业、簰筏业及单独经营之轮船、木帆船、簰筏,均应遵守本细则之规定。第四条外省船只、簰筏,和本省区内装载货物外运者,均应遵守本细则之规定,本省船只簰筏出外装载货物回运者,则应遵守当地之规定,但有特定之专线运价者不在此限。第二章运价管理第五条各地航运机关对于运价之执行,得根据运价规定标准,结合各港航线里程及货物种类,编制各种详细价目表,分发所属公私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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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1期|27-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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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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