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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营大型机耕农场1959年利润留成比例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关于国营大型机耕农牧场利润留成比例,茲规定按百分之二十提取。其他有关事项按省人委1959年5月8日财字第00197号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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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9年第10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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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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