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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第三条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地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四条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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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1954年第3期|3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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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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