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57号)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57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委( 经贸委) 、工业主管部门, 公安厅局, 监察厅局, 农业厅局、畜牧兽医局, 商务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 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务院于2008 年10 月9日发布了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 以下简称5条例6)。为做好5条例6的贯彻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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