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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摘要

cqvip:2015年6月3日财关税[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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