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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石油开采企业就全面、准确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就征缴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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