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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确认2019年度第四批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农渔发〔2019〕19号)

     

摘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济南、广州、深圳、南宁海关,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第四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及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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