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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

             

摘要

农办科[2008]38号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和有关单位:为保证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部对2005年发布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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