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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11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摘要

农经发[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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