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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

             

摘要

<正>黔府函[2015]111号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请求批准〈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15]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你州会同省相关部门,配合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二、《方案》实施要坚持"防治并举、保护优先"的原则,通过工程项目实施,有效控制污染源,加快生态系统修复,到2017年,万峰湖库区及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守住生态底线,更好地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安龙县人民政府是《方案》中贵州部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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