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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摘要

<正> 一、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防止重复抵押,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管辖的具体分工是:(1)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2)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3)抵押物所在地与

著录项

  •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1年第22期|42-42|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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