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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切实做好已撤消开发(园)区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分3批共撤消了126个开发(园)区。对己撤消的开发(园)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要取消其名称,并不得在各种场所继续使用;二要撤消其管理机构,妥善安置人员;三要坚决废止原授予开发区(园)管理权的有关文件;四要对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费,及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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