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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摘要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8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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