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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重庆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12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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