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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益的私法保护

     

摘要

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经由技术进步逐渐脱离基础民事关系,演进成为独立承载财产权益的民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益不同于数据人格权益,也无法获得个人数据法的保护,其只能在现行法上获得间接、有限、相对以及防御性的保护.数据所有权理论尝试将语法学层面的数据作为权利客体,构建排他支配数据的新型信息财产权,为保护数据财产权益提供有益参考,但存在过度概括化、理论化和规则内容尚不完善的缺点.立法创设数据财产权利虽然可行,但应审慎为之.商业秘密与数据在客体、范围和内容方面高度契合.商业秘密法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数字经济和数据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商业秘密法具有制度开放性,兼容数据保护等不同领域的监管性法律.适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数据财产权益,具有较低的制度成本,也更符合数据立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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