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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责任保险直接诉讼的管辖权

     

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但是,不可避免侵权与被侵权事故的发生.涉外责任保险是解决跨国侵权纠纷的重要工具,允许受害第三人直接诉讼保险人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是诉讼法上关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诉讼的管辖权却没有直接规定."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我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仅仅依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则不足以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竞合或并列是涉外责任保险直接诉讼的重要特征.基于第三人利益的维护,涉外责任保险直接诉讼可以侵权行为地为管辖权连结点,但以侵权行为地在涉外责任保险单的承保区域内为前提.受害第三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保险合同协议管辖的约束,但是受害第三人明确同意接受该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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