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6047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等;侵权行为地的相关文献由11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钧、戴绍业、向凌云等。
侵权行为地—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047篇
占比:99.61%
总计:26150篇
侵权行为地
-研究学者
- 陈钧
- 戴绍业
- 向凌云
- 张广良
- 李先波
- 李雁凌
- 胡海浪
- 谢文斌
- 陈锦川
- 黄明豪
- 于颖
- 何能高
- 冯刚
- 冯文生
- 冯晓青
- 冯晶
- 刘单单
- 刘春霞
- 卢亿
- 吴俊
- 吴燕波
- 周淑婉
- 周静
- 夏芬
- 夏迎梅
- 姚强
- 姚秋凤
- 姜克难
- 孟亚生
- 孟杨
- 宋亦淼
- 宋环环
- 宿迟
- 巩丽霞
- 廖剑文
- 张扬
- 徐亚文
- 徐素芹
- 文媛怡
- 曹建明
- 曾帅
- 朱奕锋
- 朱晓峰
- 李云凤2
- 李晶珠
- 李智
- 李月红
- 李荣鑫
- 李营
- 李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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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李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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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侵权纠纷中,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的实际控制人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之诉拖延诉讼进程,企图避开中国司法机关的裁判.判定境内公司或个人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判定境内特定城市为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司法机关确定此类案件管辖权的核心.在判断实际控制人时,应遵循涉案主体的"行为外观"标准,依照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当是目前较为适宜的选择."币圈维权难"已是不争事实,针对涉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侵权纠纷,发挥司法指引性作用,是当前有效保护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优选项.为此,针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纠纷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应谨慎识别交易平台在境内的实际控制人,从而确定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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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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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但是,不可避免侵权与被侵权事故的发生.涉外责任保险是解决跨国侵权纠纷的重要工具,允许受害第三人直接诉讼保险人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是诉讼法上关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诉讼的管辖权却没有直接规定."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我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仅仅依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则不足以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竞合或并列是涉外责任保险直接诉讼的重要特征.基于第三人利益的维护,涉外责任保险直接诉讼可以侵权行为地为管辖权连结点,但以侵权行为地在涉外责任保险单的承保区域内为前提.受害第三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保险合同协议管辖的约束,但是受害第三人明确同意接受该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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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强;
王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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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专利法领域中,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一旦作出即造成侵害后果,行为的实施地就是结果发生地。销售行为并非瞬时完成的行为,成立于买卖合同订立,终止于发货,故买卖合同成立地法院、侵权产品发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案情】原告:刘怀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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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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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诸多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开展业务,并通过互联网跨境向位于美国境内的用户提供内容服务,由此增加了企业在美国因版权侵权被诉的风险.而美国法院在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判定等问题上有拥有一套相对复杂的规则,且不断随网络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而变化,增加了国内企业应对纠纷的难度.本文旨在厘清美国法院涉外互联网案件管辖原则的演进与变化,澄清美国版权法的域外效力问题,释明美国法院对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地判断的最新标准,为国内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应对跨境互联网版权侵权诉讼提供指引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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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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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购收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一致,网购收货地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网购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网购收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根据“原告就被告”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网购收货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网购收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且与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亦不一致,则网购收货地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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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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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存在不一致的判决.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并非所有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均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基本立法原则、制定该解释的本意以及已制定的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同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自行创造管辖连接点,防止其混淆通过网络签订买卖合同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案件的关系,并便于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故而不宜将原告住所地或者网购收货地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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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婉;
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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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给国际私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涉外网络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有着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过于机械和片面,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网络侵权行为规范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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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亦淼;
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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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首次就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加之一般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标准,当事人可在多个管辖联结点中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相关民事裁定中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管辖联结点,法院对此态度不一.网络侵权管辖中的挑选法院具有合理性,滥用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正确理解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并对后者进行限缩性解释,防止一方当事人“过分”挑选法院,并将挑选法院限制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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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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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如今面临着两个挑战:一是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二是多侵权行为地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法律规范在解决距离性侵权行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时,肯定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平等意义,但赋予了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适当的硬化处理.作为冲突法"新宠"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能够对法院裁量权进行限制,也有着更高的司法效率,符合我国当今司法实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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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波;
谢文斌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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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行为地原则是确定跨国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随着跨国侵权形态日趋多样化,单一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公平合理地处理跨国侵权案件的需要.世界上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性一体化组织的晚近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侵权行为地原则已经悄然发生变化.本文拟以跨国医疗侵权为视角,分析传统侵权行为地原则在解决跨国侵权纠纷上存在的不足,并揭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立法上的晚近发展趋势,为我国立法的发展提供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