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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并购基金的法律路径及悖论

     

摘要

“上市公司+PE”型产业并购基金的运作结构主要包括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控制权转移和以上市公司并购作为退出路径.上市公司通过表决权、合伙人结构与激励和补足条款的法律路径,对并购基金实施控制.虽然上市公司对并购基金实施控制有其合理性,但不可忽视维持控制权所带来的利益冲突的经济悖论、上市公司名为有限合伙人(LP)实为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悖论以及第三人保护的公平悖论.为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相关立法来适度微调我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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