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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决定中'补偿奖励条款'研究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决定》中的"补偿奖励条款"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转设时的剩余财产处置规定了总体政策框架,但该条款在文字表述上的歧义致使地方在制定实施意见时产生了普遍的理解偏差.通过对这些偏差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深入讨论,得到以下基本结论:第一,获得"补偿或者奖励"是现有民办学校的普遍权利,与他们在新法实施以后的选择无关;第二,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地方政策必须完整体现《修法决定》关于主要因素的规定;第三,必须把民办学校历年培养的学生(毕业生与在校生)作为衡量现有民办学校办学效益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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