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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解决机制

             

摘要

事实构成进路是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法律规制体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履行障碍的类型也不断增加,事实构成进路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法律效果进路这一新的合同履行障碍规制体系可以很好地弥补事实构成进路的缺陷,从事实构成进路向法律效果进路转变也已成为当今各国合同履行障碍法的立法趋势。从我国目前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履行障碍的立法兼采了事实构成进路和法律效果进路,这会使得我国立法下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机制不够明确。在对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解决机制进行思考和重构时,应采用法律效果进路,用“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连接点来囊括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履行障碍,在赋予不同类型的合同履行障碍较为统一的救济手段的同时,对各种救济手段行使的条件和范围加以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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