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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相关问题研究——以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未报捕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

         

摘要

cqvip:公安机关作为启动刑事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立案标准远低于追诉标准,立案条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予以立案。此前,在以破案率、有罪率作为工作业绩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为了提高破案率,有时会不立案,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导致立案程序形同虚设。2000年,自立案监督明确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后,情况大有好转,立案率大幅上升,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

著录项

  • 来源
    《森林公安》 |2020年第4期|24-26|共3页
  • 作者

    翟玉琪;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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