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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审查取证能否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

2004年9月,海山县地税局对其辖区内的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其2003年度偷逃企业所得税15000元,于是按法定程序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A公司对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均不服,在按规定提供了担保后,于10月10日向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依法予以受理。10月20日,海山县地税局为了息事宁人,自行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改为0.5倍计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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