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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

     

摘要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能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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