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外语与外语教学》 >晚清以来Jury、Juror汉译考察与辨误

晚清以来Jury、Juror汉译考察与辨误

         

摘要

Jury制度是共同法系等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英语jury目前汉语一般译作“陪审团”、“陪审”。从jury的功能来看,汉语将其译作“陪审团”、“陪审”不仅没有较准确地译出该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译出其真实含义,而且有误导之虞。Jury一般分为两类:决断罪否的jury和认裁诉否的jury,两类jury在民主司法制度、司法过程中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主决主裁作用,“陪审”之译可谓谬之千里,Jury有重译的必要。依jury之真实含义与功能,应译作“决认团”、“决认”。该制度术语群汉译的词干应是“决认”。依此类推,jurysystem、juror/juryperson/juryman、jurywoman、juryduty、jurybox等应分别译作“决认制度”、“决认员”、“女决认员”、“决认责任”、“决认席”等。汉译“决认”有充分理由取代“陪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