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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非自然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身份之辩

         

摘要

金融消费者的内涵范围在学术界和实业界争议较大,因为其背后牵涉未来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立法的基础问题,即该保护谁?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核心在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弱势地位,不同于传统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与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之间差异悬殊。所以,金融消费者也应该突破过去传统消费者概念对主体的限制。在P2P投资平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非自然人主体也未必具有传统机构投资者的“强势地位”,P2P平台的非自然人投资者面临着机构不健全、资金不充足、维权能力弱的问题。因此,P2P平台的非自然人投资者也应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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