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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视阈下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与日俱增,而在解纷机制中一般最先介入的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具有理念先进、程序灵活、解纷高效、成本低等优势。由于传统的人民调解一般适用于人数较少、范围小、因果关系明确的纠纷,而环境污染纠纷具有跨域性、侵害认定复杂性、主体多元性等导致人民调解适用的困难。因此,在完善过程中,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不断地推进人民调解,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为优化人民调解制度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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