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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学生平安保险的功能定位与法制完善

     

摘要

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学生群体前后,学生平安保险的功能定位经历了从偏社会保险属性向商业保险归位的演变.回归商业保险属性的学生平安保险,在以团体承保方式为学生提供保障时,由于团体保险规范缺失,将其认定为团体保险抑或是个人保险,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论.鉴于团体承保的技术属性与成本优势,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扩大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利益缺失之问题,将采团体承保方式运行学生平安保险认定为团体保险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唯将学生平安保险认定为团体保险的法制基础较弱,我国将来立法时应当通过在《保险法》第31条中明文拟制学校对其学生具有保险利益,以化解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之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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