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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mprovement of the Company Secretary System in China——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System of Common Law

机译:论我国公司秘书制度的完善-以相关普通法制度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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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会秘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特有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通常处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其在公司治理中享有从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到对外代表公司签署行政事务性合同的广泛的职责与权力。其所具有的效率与安全的法理价值,对于提高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事务的效率和规范性,进而促进和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与安全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和移植。我国于1993年开始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借鉴董事会秘书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最终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建立了该制度。可见,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极为缓慢。2005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但是,...
机译:董事会秘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特有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通常处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其在公司治理中享有从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到对外代表公司签署行政事务性合同的广泛的职责与权力。其所具有的效率与安全的法理价值,对于提高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事务的效率和规范性,进而促进和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与安全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和移植。我国于1993年开始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借鉴董事会秘书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最终在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建立了该制度。可见,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极为缓慢。2005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但是,...

著录项

  • 作者

    李晓梅;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06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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