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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产生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一方面是我国为了保护中小型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种制度保护,防止投资者盲目投资而导致大量亏损.而投资者适应性制度最早起源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证监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这一制度先后在英国、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被应用得越来越广泛.美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适应性制度让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者的经验、财富等各方面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日本的相关制度具体实施开始于1974年,主要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明确规定金融商品的销售者必须以恰当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金融产品的推销,保护了客户的权益.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也对投资者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在交易行为过程中,必须如实的参考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能力,资金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不得以诱导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保障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欧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通过于 2007 年颁布的《金融市场工具指令》开始实施的,其特点在于将投资者进行了分类,根据所接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分为了零散客户和专业客户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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