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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性几何?

         

摘要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其以股票市场为蓝本,在适用于债券类虚假陈述案件时具有不确定性。从两代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考虑,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于与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的债券有关的虚假陈述案件,此时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交易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非公开发行亦不公开转让的债券的,由投资者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解决债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时,应以“偿付能力标准”取代“价格敏感标准”作为判定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标准;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亦应变通适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并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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