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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间的取舍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引发了对公司治理模式的新一轮讨论。国有上市公司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主体,是研究公司治理模式的绝佳载体,目前其治理模式是法律上的董事会中心和事实上的股东会中心,受到的行政干预较为严重。但是这种事实上的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自有其历史逻辑,曾经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过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权力寻租、腐败等诸多问题,甚至可能进一步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因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国有上市公司更为合理的选择且具有可行性,能够推进市场完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但也要认清在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通过完善董事选聘、决策、问责机制等路径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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