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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再思考

         

摘要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沿用的仍是制定于1958年的农业税条例,它是高度计划经济下的税制产物,其历史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农业税制进行了多次补充和完善。如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的办法;1985年,国家对粮食购销体制实行改革,农业税实行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代金为主;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将农业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单独统一开征。这些补充措施,对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公平农业税负,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起到了良好的效应。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结构及经济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现行农业税制及征管方式虽然得到了一定补充,但未从根本上突破六七十年代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在征管活动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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