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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资办: 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与服务作用,满足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规范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委托行为,我部制定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统计评价司联系。附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2002年6月6日附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委托行为,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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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财务与会计》 |2002年第8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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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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