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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信息选编(五则)

         

摘要

<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8年3月3日下发《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同意,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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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财务与会计》 |2008年第9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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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4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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