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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规定开放基金税收问题

         

摘要

<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个人投资者中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指出,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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