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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变更中会计核算特殊性的探讨

     

摘要

当今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买卖控股子公司以取得巨额股权转让收益的方法来营造经营业绩,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限制这种营造利润的行为,监管部门提出应在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后,才可以确认购买日与出售日的意见。这样,在办理工商登记期间,出让方的控股子公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由转让双方中的哪一方享有呢?本文对这一特殊性问题作以下探讨。对于股权变更购买日的确认问题,财政部财会有关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应以被购买企业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给购买公司的日期作为购买日,即被购买企业以其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购买公司为标志。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被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经转让给了购买公司。这些条件包括:①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②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③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④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对于出售日的确认,相关文件中并未提出需取得工商登记后才能确认长期投资的要求。在实务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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