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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摘要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扣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扣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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