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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我部对现行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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