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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资本公积核算中的所得税确认

         

摘要

原《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利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虽然债务重组时往往表现为债务人财务困难,帐面出现亏损,但在实际工作中,按修订前的核算方法处理,一些上市公司一经重组后即表现为帐面盈利,因而这部分收益自然就成为应税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但从税法角度考虑,这部分收益还应该是纳税收益。虽然在计算重组收益时已不是按照债务人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是按帐面价值来确认收益,但是,重组收益在《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会计核算上的要求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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