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农家致富》 >合作社法对成员退社、资格终止等的规定

合作社法对成员退社、资格终止等的规定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存财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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