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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有合同给予补偿

     

摘要

江苏省泰州市胡庄镇田野村读者季某来信:1998年.原汪群乡建中心小学征用我组土地.其中协议第五条:乡统筹村提留按当年人均标准的50%上缴.如取消乡统筹村提留.乡政府按前年标准5(%数额返还(自1999年起算)。自2001年取消乡统筹村提留至今一直未履行。经我组群众与胡庄镇政府多次交涉.胡庄镇同意履行.我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增长幅度给予结算.镇政府认为协议中没有提及.不同意这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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