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农家致富》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摘要

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立和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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