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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村民土地放杂物 未签协议也应给补偿

         

摘要

多年前,山东省邹平县码头镇某村村民李某在小队村民会议上,以口头合同方式承包了其所在小队位于小清河河堰里的一块土地,在地里种上了树木。据李某讲,十年前,往届村支书想在垫湾建文体广场,从外面拉来了一批建筑垃圾,堆放在李某的承包地上,承诺给其一定的占地租赁费,并承诺文体广场施工时,即把该批建筑垃圾运走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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