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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期70年

         

摘要

<正>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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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农家顾问》 |2008年第8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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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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