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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村民以集体名义作决定应由谁担责

         

摘要

案情: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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