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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兼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摘要

公司法对设立阶段资本制度的变革,使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和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新的立法条件促成了股东通过认缴承诺、出资协议实现公司资本形成的“章程化”,也即认缴资本制.新法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缴纳期限乃至验资程序等强制性要求,抛弃了通过维系公司设立时资本缴纳的静态充实以促进债权人保护的传统模式,转向动态维护公司资产信用的新方向.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综合性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设以资本催缴为代表的前置程序和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制度变迁的均衡联动,实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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